物业管理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(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什么)
物业管理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?
1、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条件是要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。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,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名称登记,到银行开户以及税务部门登记;
2、物业企业名称要冠名为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,公司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,并且工程、管理、经济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;
3、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,工程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要拥有职业资格证书;
4、企业经理要拥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证书,并且人数不能少于5人,此外,还要建立服务管理、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和标准。
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
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股东符合法定人数;
(二)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;
(三)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(四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(五)有公司住所。
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什么?
1、在物业管理部主任领导下,具体行使管理、监督、协调服务的职能。
2、负责管理公司清洁、绿化、治安、维修、接待、回访等项服务工作。
3、全面掌握区域物业公共设施、设备的使用过程。
4、协调主任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。
5、参加主任主持的部门例会,总结当月工作,制订下月计划。
6、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,进行跟踪、验证,处理业户投诉。
7、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,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出谋划策。
8、负责公司业户接待工作,做到仪表端庄、态度和蔼、热情大方、反应敏捷、处事稳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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